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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6、苏国税发(1999)80号《关于印发1999年全市国税稽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67、苏财予字(1998)11号《关于下达1998年欠税控制指标及清欠工作要求的通知》 68、苏银苏(1998)509号《转发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的通知》 三、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删除苏国税发(1995)50号《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三点和第三条第二、三点规定。 2、删除苏国税发(1995)98号《关于加强滞纳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第二、三、四条规定。 3、删除苏国税发(1995)307号《关于转发签发(江苏省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一、二、五条规定。 4、删除苏国税发(1996)68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点规定。 5、删除苏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第二、三条规定。 6、删除苏国税发(1998)47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推行电子申报方式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但属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不得拒不实施电子申报”的规定。 7、删除苏国税发(1999)61号《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第2、第3点规定。 8、删除苏国税发(2000)126号《关于规范税收行政行为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第2点、第四条第2点规定。 9、苏国税发(1996)266号《关于对转制、破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意见》 ⑴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1点的规定修改为:“各单位应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通过税款清理查补出的税款,向管辖该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税款申报,以便法院裁定偿付税款,保证国家税款不致流失,其中市区破产企业的税款申报工作由市区国税各分局负责。” ⑵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2点的规定修改为:“各市局或市区分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授权委托专人负责税款申报并参与破产程序。在申报税款时,应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送交法院。” 10、删除苏国税发(1998)4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对于新办市场中的新开业户的(不包括从其他市场转移进场的)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确定应掌握在不低于起点定额标准的80%。一年后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不得任意延期。”的规定。修改为:“对市场内各纳税户必须按照‘三到户’原则进行管理,即登记到户、定额到户、开票到户。” 11、删除苏国税发(95)170号《层转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 12、苏国税发(95)219号《层转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⑴删除该文件中第六条第1点的规定。 ⑵将该文件中第六条第2点修改为:工商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残次品、边角余料、废料、废旧物品等销售给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由销售单位开具发票,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⑶删除该文件中第六条第3点的规定。 ⑷删除该文件中第七条第2点的规定。 ⑸删除该文件中第七条第3点的规定。 ⑹删除该文件中第七条第5点的规定。 13、苏国税发(95)259号《贯彻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通知》 ⑴删除该文件中第三条的规定。 ⑵删除该文件中第五条“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的规定。 ⑶删除该文件中第六条的规定。 14、删除苏国税发(95)280号《层转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二条“如隐匿不报的,要承担造成税款流失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15、删除苏国税发(96)10号《转发省局关于大丰县对外贸经营部李富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通报和层转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中“对纳税不正常或不申报、零申报连续二个月或当年累计满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其各种发票,集中保管,实行门收开票纳税。”的规定。 16、删除苏国税发(96)260号《印发关于对破产、转制企业的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修改为:对实行破产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在获悉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立即进行税款清理,在法定的期限内,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通过税款清理检查出的税款作为税款,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