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和失效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
  
  《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审批表
  
  总机构管理费原则谁提取管理费谁向同级国税局提出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税局提出申请。
  
  对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置属于固定资产购置费开支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应填报《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报同级国税局批准。
  
  《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表
  
  《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台账
  
  《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
  
  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权。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对审批额超过100万元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连同中介机构查帐报告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案。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明细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统计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
  
  审批权限:1、立项确认:抵免所得税技改投资项目应先报省国税局下达确认书。省国税局每年受理两次,分别为6月底前和年底前。2、抵免审批: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主管国税局对当年准予抵免的应纳税额进行审核。
  
  详见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苏国税发[2000]287号)
  
  26、苏国税发(95)313号《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报关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⑴将该文件中第一条修改为: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补办的,应自办理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并提供企业领导签字的书面申请和相应的申请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后,应认真核查海关报关单信息及企业退税申报情况,对该批货物确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如该批货物无相应海关电子信息的,应在意见栏中注明“查无电子信息”字样后再按规定出具证明。
  
  ⑵删除该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
  
  ⑶删除该文件中第三条的规定。
  
  ⑷删除该文件中第四条的规定。
  
  27、苏国税发(95)329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⑴将该文件中第一条第一款增加第4项“必须已收汇核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
  
  ⑵删除该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对经批准……汇总上报的办法。”及“对实行两单两票……审批同意后配单申报。”的内容。
  
  ⑶将该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补办报关单证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后领取、填报此表。”
  
  ⑷将该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以上1~6项证明……,再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及“‘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账…均由企业到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修改为“上述证明的开具,由各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审核办理。”
  
  ⑸将该文件中第三条修改为“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若出口企业当月没有退税资料申报的,外贸企业应进行零申报,即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可不申报,待下月资料齐全后再按规定申报。但对生产企业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进行退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⑹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1项修改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单证的;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单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⑴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2项“2%”修改为“0.5%”。
  
  ⑵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3项修改为“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对处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退税权的企业,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或代理出口货物,一律不予以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28、删除苏国税发(99)28号《层转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
  
  29、苏国税发(99)49号《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出口货物征退税问题”中的“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征税情况核定表”修改为“出口货物纳税申报附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