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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苏国税发(1998)63号《关于印发98年稽查工作计划及稽查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附件2《苏州市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制度》 ⑴删除该附件中第(四)条第1款第(2)点“5万元”的字样。修改为“2万元”。 ⑵删除该附件中第(四)条第1款第(4)点“括号”中的内容。 ⑶删除该附件中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⑷删除该附件中第(七)条的规定。 ⑸删除该附件中第(九)条的规定。 31、苏国税发(2000)44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⑴将该文件第五条中“县市级国税局(市区分局)对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认定登记表》应报市国税局审批”修改为“县市级国税局(市区分局)对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在十万元版发票以上的《认定登记表》应报市国税局审批。” ⑵将该文件第二十六条中“各地国税认证机关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在其抵扣联发票号码上方加盖‘认证相符’章戳”修改为“各地国税认证机关对通过认证系统认证的专用发票在其抵扣联发票上加盖‘计算机认证专用章’戳记,以示区别此份发票是否认证。”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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