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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一份。 4、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以现金缴纳税款,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在集贸市场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的,在税务机关以现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 5、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纳税人返回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栏,做销号处理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6、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7、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8、实行税银扣税方式征收的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按照税银操作程序在银行进行扣缴税款。 (三)查账和定额相结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程序 1、采取查账和定额相结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 2、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计算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3、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一份。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和原核定定额对比,如高于原核定定额,按申报额计税,如低于原核定定额,按定额计税,编制《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一式二份),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一份登记《台账》应纳(查定)栏,同时填写《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 5、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税务机关在收取税款后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 6、纳税人将盖有收款戳记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交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做消号处理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7、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和《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8、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四)零散摊区的税款征收程序 1、对零散摊区的税收,实行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员双人上岗、实地征收、现金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日(次)收取纳税人税款,同时向其发放《定额完税证》。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收取的税款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登记《零散税收日记账》征收栏,于当日将税款送交国库,做到当日税款当日入库。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盖有银行收款戳记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由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零散税收日记账》入库栏。 5、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归集、整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持报查联缴销《定额完税证》,将回执联转计证部门,将收据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四、其他 (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进行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各类集贸市场、零散摊区以及个人承租、承包柜台经营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主管业务局长为各分局、县(市)局主管个体税收业务局长。 (三)各分局、县(市)局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操作程序适当调整,报市局(南岗二分局)审批、执行。 (四)对采用税银扣税方式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市局(南岗国税二分局)将在本规程基础上另行制订操作规程。 (五)本规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抵触的按《征管法》执行。 (六)本规程自2002年起实行。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