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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哈国税发[2002]18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三)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将已进入征管软件的双定业户资料录入计算机,录入《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书》,在税务管理类别鉴定中,先核对“监控科别”是否准确,如错误返回税务登记表,更正“所属科所”字段选项,再录入“监控组别”。
  
  (四)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对已经核对无误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在“税银软件”的相应窗口录入相关资料。
  
  四、户籍管理
  
  (一)户籍部门停复业管理岗每月11日至月底,在征管软件中准确录入《停业申请审批表》、《注销申请审批表》、《非正常户认定书》、《非正常户撤销认定书》以及《复业登记表》,以保证扣款信息的准确性。
  
  (二)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在为纳税人办理变更业主登记时,按注销程序办理,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纳税人或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到银行重新申请设立储蓄存款账户。
  
  (三)对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清查确认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失踪的,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经户籍部门科(股)长、局长批准后录入计算机;对失踪后又找到的纳税人,填制《非正常户撤销认定书》录入计算机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补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和加收罚款并录入计算机。
  
  五、扣缴税款
  
  (一)每月7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在接收到市局信息中心传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后于当日转入税银软件,并在数据库中比对校验,保证银行和税务的数据一致性。
  
  (二)每月9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根据征管软件存储的信息,通过税银软件分局端向市局信息中心上传本期双定业户应划缴名单。
  
  (三)每月11日下午4时,分局接收到市局传递的双定业户已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后,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将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转入征管软件。
  
  (四)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应在每月12日在15日内完成对未划缴税款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工作。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填制完税凭证,并于三日内录入到税银软件中。
  
  (五)对于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导致双定业户不能按期足额划缴税款的,只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并制作详细说明留存备查,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主要有:
  
  1、纳税人定额录入错误导致不能足额划缴税款;
  
  2、停业申请审批表录入错误;
  
  3、税银软件的“缴税方式”录入错误;
  
  4、未按期向银行传递应划缴名单;
  
  5、其它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划缴税款不成功的情况。
  
  (六)每月25日前分局计征科(股)接到国库转来的《征收(汇总)缴款书》记账。
  
  六、凭证打印
  
  (一)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银存折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申请领取《扣缴税款凭据》,银行当场予以打印;纳税人可按月领取完税证,也可按季或半年,但超过一年的银行不再提供打印,纳税人已领取的《扣缴税款凭据》丢失的,可到银行申请重新打印。
  
  (二)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凭银行打印的《扣缴税款凭据》,到分局管理部门换开完税证,监控管理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扣缴税款凭据》与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流水号)相比对,为其打印完税凭证。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理顺个体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为个体工商业户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开具发票的条件
  
  (一)承担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以下四种对象,开具普通发票: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
  
  2、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3、使用限额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业务成交金额超过限额,需要填开大额发票的;
  
  4、外埠持有关税收证明到本地区经营的业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为下列情形之一者开具专用发票:
  
  1、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
  
  2、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3、销售免税货物的;
  
  4、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
  
  5、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规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6、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每份价款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或超过10万元的;
  
  7、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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