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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公平税负,充分体现个体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 二、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比照同行业、同地域、经营占道类别、规模大小相近的其它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按照统一制定定期定额纳税等级标准,初步规定其纳税定额,通知个体工商户执行。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步入正常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重新调查后再确定定额纳税等级。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 四、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自报情况,按行业、地域、经营占道类别、规模大小,确保个体工商户的等级纳税定额。定额核定期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每次重新定额核定需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依照典型调查情况,核定其定额。定额核定采用下列方法: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摊算、测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工业、商业分别按6%、4%征收率确定。 五、定期定额纳税等级的纳税起征点,市区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农村、边远地区的起征点在600元至1,000元的幅度内确定,等级的级差为: 月销售额在600元-1,500元的,级差300元; 月销售额在1,500元-15,000元的,级差375元; 月销售额在15,000元-30,000元的,级差750元; 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的,级差1,500元; 月销售额在60,000元-90,000元的,级差3,000元; 月销售额在90,000元以上的,级差6,000元。 六、由个体工商户民主选举代表,组成税收定额评议委员会,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等级定额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核定定额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每月末张榜公示其等级定额。 七、对实行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按月进行申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按实际经营额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处理。实行税银一体化,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账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实行税银一体化条件的,银行扣缴税款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按规定开设税款储蓄账户。因没按期存款,银行扣缴税款不成功,视为没有按期申报,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八、个体工商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定额及相关手续。 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继续执行。税务机关审查情况与个体工商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执行;税务机关审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对其纳税定额不予调整,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继续按原定额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下达《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内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假停(歇)业者,除按规定收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