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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十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如果对自己或同行业的其他业户定额等级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设立专用信箱)反映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经定额评议委员会重新评议后,答复业户。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定额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部门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十三、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举报人举报,其它业户偷税、逃税的行为,应予以保密。定额评议委员会的业户代表,要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为个体工商户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 十四、税务机关按责任区,公开基层税务机关所管辖的范围,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片、段、区域,办理个体工商户各项涉税事宜。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公布核定税额、定额调整、月征收税款、停(歇)业、逾期未纳税等情况,以便于个体工商户的监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银一体化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加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的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结合我局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要求,制定税银一体化工作操作规程。 税银一体化,又称税银扣税,是指在税务银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设立专门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由银行在其账户中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缴入库,从而完成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纳税。 一、税银征收方式认定 (一)分局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双定业户广泛宣传税银一体化的优越性,向纳税人发放《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工作宣传单》。 (二)经分局管理部门认定符合税银扣税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认定其为税银一体化纳税人。 (三)原有纳税人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调查后,对符合税银扣税条件的纳税人认定其为税银一体化纳税人。 (四)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审核纳税人银行当期应扣款完税额(即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为如实申报的应纳税额,并申明对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经营额30%以上的将依法在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未如实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办理程序 (一)税银一体化纳税人向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业主身份证。 (二)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核对无误后,向纳税人发放《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告之纳税人在“申请采取电子申报方式栏”选择“税银扣税”并于三日内填毕返还。 (三)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核对纳税人上述资料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填报《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四)管理部门当日将纳税人填毕返还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报科(股)长批准后,返给纳税人两份,另一份管理部门留存。 (五)纳税人收到二份税务机关返回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其中一份留存),持另一份到工商银行办理委托银行划扣税款,与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六)纳税人的活期储蓄存折和牡丹灵通卡丢失,应及时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并持留存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重新申请开立新的储蓄账号。 (七)纳税人可委托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办理开设银行账号手续。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向工商银行移送《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的汇总表,集中批量办理开户手续。 三、信息录入 (一)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在征管软件中对双定业户的《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表》、《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录入相关指标,确定双定业户划片管理区域、所属区域(办事处)监控科组。 (二)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将未进入征管软件的双定业户资料录入计算机,按照双定业户所属科(所),划分监控组别,录入《税务登记表》,并明确“所属科所”,录入《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书》,在税务管理中类别鉴定“监控组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