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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扣除其它事项按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的必备条件是: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或只有很少一部分收入来源且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开支的,可以按规定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总机构管理费实行总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在不突破控制总额的前提下,可在所属企业收入额的2%以内提取。 第二十五条 申请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填报《总机构收缴使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和《年度收缴管理费计划审批表》。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 第二十六条 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其中:省级总机构可直接上报省地税局审批。总机构所属企业跨省的,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其它事项按吉地税所字[1996]269号和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5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申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必须报经地税部门核准,其它企业工效挂钩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的同时,其工效挂钩基数、比例必须报经地税部门审查同意,并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报送地税部门备案;省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比例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核准,其它企业工效挂钩基数、 比例应逐级上报市州地税局核准。 第五章 税收优惠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并附报与减免税相关的文件、批件、证书(包括有关部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等。 (二)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如属地税机关原因或因企业不了解税收政策造成逾期申请的,地税机关应予受理。 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减免税手续后,应抓紧处理,每级办结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两人以上实施调查,并写出关于对×××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的调查报告。经调查或审核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告知有关纳税人;对确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实行集体审议、审批制度,上报减免税审批表时,应由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局里公章。 (五)主管地税机关对批准的减免税企业,要填写《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对上级地税机关未予批准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照章纳税,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六)县级以上地税局对批准的减免税企业的减免税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并输入计算机,进行微机化跟踪管理。各市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局每年要分别在7月末前、12月末前将本地区上半年、全年减免税情况(软盘)报送省地税局。 (七)对减免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办法。主管地税机关每年要进行复审。对减免税期间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报批准地税机关备案;经年审发现纳税人申报税收优惠条件不实,骗取减免税资格的,应及时报请批准地税机关撤销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决定,追回已享受优惠的税款,并依法做出处罚。 (八)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减免税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减免税金必须用于与生产发展相关项目,并于每年12月末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减免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表》。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减免税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减免税金使用情况。 (九)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到期的企业要及时恢复征税。每年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打出名单,填写《恢复纳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