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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核算成果的纳税人,必须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对具有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办法和吉地税所字[2000]87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章 纳税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地税机关应对企业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在选案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制定年、季、月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组织好对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和专项税务检查。对所管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其中已列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和上市公司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企业,地税机关应结合每年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发现偏低或偏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定率或定额征收的准确程度。 第三十九条 涉及企业所得税重大违法案件的稽查,由税务稽查局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四十条 各地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要按规定上报时间及时报送;全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局做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下级地税机关向上级地税机关主要报送以下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统计表;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五)季度收入情况报告表; (六)专项检查统计表; (七)其他临时报表; 第四十二条 各类报表(资料)报送时间 (一)各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在下一年度5月30日前报省局。 (二)季度收入情况报告表、重点税源表及说明材料和全面税源情况调查上报时间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软盘)上报时按第二十八条(六)款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统计表(年报)各市州局要在次年5月10日前报省局(附说明)。 (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各市州局要在次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局(附说明)。 (六)全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报告上报时间按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七)其他临时性报表按具体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应坚持及时、完整、实用的原则,实行按月(季)收集整理,年终归档。按照档案法的标准,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式样规范、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便于查阅。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的电子化,并实行企业所得税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专人负责所得税资料管理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资料专柜,有专人管理,负责企业所得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传递、输入计算机等工作。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范围为: (一)企业所得税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及其它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手续及登记台帐(已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单位可不再另设登记台帐); (三)政策业务请答(咨询)台帐; (四)有关政策书面请示及批复; (五)有关政策电话请示记录; (六)各种报表及专题报告; (七)税源管理及收入分析、预测相关资料; (八)其它需归档管理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各项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按年度进行重点抽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考核方式采取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操作按省地税局下发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在涉及审批权限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外,各地不得自行确定新的审批事项,如确需确立新的审批事项,必须报经省地税局同意并将审批结果上报省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