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函[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8-0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十)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首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一)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当地地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供当地地税机关掌握情况,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正式履行报批手续。履行手续时企业应将本年度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详细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及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国家或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二)企业没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批手续,或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批手续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将企业申请抵免的有关情况与省地税局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四)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五)主管地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等各项税收法定手续。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或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市股份公司;
  
  (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其它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按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和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进行,认真做好汇算部署、政策宣传辅导、纳税申报、申报审核、组织税款入库等各环节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纳税评估制度。在汇算清缴期间,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分析,需要查帐核实的,要及时调阅企业帐簿,逐户做出《企业纳税情况审核分析报告》。对纳税申报有误差的,要责令纳税人自行纠正并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对申报不实有少缴或偷税嫌疑的,及时纳入重点稽查。
  
  第三十三条 在汇算清缴期间,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适当人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既可单独组织汇算检查,也可同其它税种检查一道进行。对重点税源企业、财务混乱企业、亏损企业和容易出现问题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要逐户查深查透查实。这类企业在汇算期间内没有检查的,要纳入日常检查计划的重点,以堵塞漏洞,防止应征税款流失。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坚持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厉查处违反税法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完善税款征收核算和监控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企业所得税应征数、已征数和欠缴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