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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8-06
【实施时间】 2002-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省人民政府令《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48号),制定本制度。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制定工矿(煤矿除外)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监察全省企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四)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九)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省监察厅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对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检查。
  
  三、省总工会
  
  (一)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验工作。
  
  (三)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五)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纪律、法规规定,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会有权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予研究处理,并向工会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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