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8-06
【实施时间】 2002-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三)负责组织所属铁路道口和列车运行区间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四)负责铁路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预测铁路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五、省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跨区域流域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品的监督检查。
  
  (二)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州际环境污染纠纷。
  
  二十六、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拟订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其他有关省直部门和民航、电力、邮政、电信等中央在湘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八、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省人民政府令《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48号),制定本制度。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情况要有书面纪录,并作出决定、形成纪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三)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和必要设备的落实。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七)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八)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用的原则。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三)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督促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