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省国土资源厅 (一)在预审和报批建设用地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新建矿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二)按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三)把安全教育纳入工学校的教学计划,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省教育厅 (一)拟订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省信息产业厅 (一)指导全省电子信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监督落实航空导航、水上交通、"三防"指挥等无线电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省财政厅 (一)负责编制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必需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 (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十四、省交通厅 (一)拟订全省交通系统公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交通系统公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公路运输企业、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组织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严格船舶登记和审验,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省水利厅 (一)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省林业厅 (一)、拟订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二)制定省直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省直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省直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省煤炭工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执行;督促检查全省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矿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煤矿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预测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