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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儿童发展“十五”规划

前言:

  
  “十五”期间,是太原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兴并富民”的关键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因此,从儿童早期着手,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历史赋予各级政府的重托和责任。
  
  “九五”期间,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到2000年底,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8.8‰、10.0‰和42/10万降至2000年的5.9‰、7.0‰和34/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1995年的13.3‰降至2000年的7.6‰;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学龄前儿童入园率由1990年67.3%上升到2000年的82%;小学按时入学率连续10年达到100%;小学完成率由1990年的97.5%提高到2000年的100%;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农村改水、改厕等均有较大发展。但是,同全国先进城市相比,我市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直接影响儿童事业的发展。在贫困山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农村县(市、区)儿童活动场所严重缺乏;文化市场中对儿童的负面影响亟待消除;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我市面临的重要任务。
  
  本规划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西儿童发展“十五”规划》及《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以全面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十五”期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本规划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一、总目标
  
  到2005年太原市儿童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卫生保健,改善生存环境,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基础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市儿童事业的新发展。
  
  二、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0/万以下。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5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在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山区,非住院分娩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减少产后出血死亡率。
  
  ——加强孕产妇缺铁性贫血的防治工作。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85%以上,农村达60%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0%。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常规免疫五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85%。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降低10%。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0%。
  
  ——婴儿4-6个月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95%。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工作。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和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事业的领导,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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