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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建立劳动监测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7、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抓好妇联系统“巾帼扶贫工程”。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布局,加大科技扶贫、产业信息扶贫、项目扶贫力度,帮助、支持、鼓励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继续采取小额贷款、小组模式和示范帮带等形式开展连环脱贫,开辟农村妇女脱贫的新领域,实施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的“幸福工程”。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和社会开展捐助活动,兴建“母亲水窖工程”,为贫困缺水山区妇女儿童改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8、在我市构建新型城市农业体系和现代农村经济格局的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继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进一步引深和创新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致富工程。继续在城镇妇女中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抓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巾帼志愿者”活动,拓宽城乡妇女参与发展的领域。 9、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10、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培训和信息服务,提高妇女就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11、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3、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和参与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提高决策层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女性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3、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办)领导班子及所属部门领导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4、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5、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轮岗锻炼,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要大幅度增加。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6、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人才库建设。把后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各部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层次建立后备女干部档案,形成合理的年龄、专业、知识结构。 7、加强对年轻女干部的培养和优先选拔。 8、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法规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