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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妇女对实施《“十五”规划》监督作用,发挥各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加强妇女发展理论的研究。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实施《“十五”规划》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社会赞助,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四、监测与评估 (一)要根据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加强对妇女发展的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二)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情况。本规划设立的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我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统计机制,确保《“十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向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2-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5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市级监测评估领导组,负责审批《“十五”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五)市监测评估领导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案,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统计局提交我市妇女状况的统计监测报告,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十五”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十五”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十五”规划》的实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