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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苏工商合[2002]300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且主观恶意较大,会继续危害社会的;
  
  (四)二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不含简易处罚);
  
  (五)因司法审判、债务清理等原因而未办理年检、吊销或注销的;
  
  (六)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的;
  
  (七)省直属局根据本地经济状况、不同行业特点,报经省局批准确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省局根据市场信用环境状况,逐步扩大纳入警示名单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纳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情形以外的警示名单的,实行公示前审查制度。
  
  公示前的审查,由确认或承办机构提出公示申请,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分管局长负责审批。
  
  对于经批准公示的警示名单,需汇总报省局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省局合同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局确定的公示名单做出必要调整。
  
  对属于良好名单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警示名单,由相关管理机构定期从经济户口管理系统软件中生成产生,并报同级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公示前审查与备案制度,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对应纳入警示名单公示而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审批的,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示,由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发布的技术支持。
  
  良好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确认机关、确认日期、有效期限等。
  
  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警示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案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机关、处罚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公示主要由省局统一组织在工商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发布;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组织发布相关公示信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通过设立公告栏,发布相关企业的公示信息。
  
  未经各级行政管理工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转发与公示信息相同或类似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记录对外开放查询,实行全省统一联网查询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外开放查询的企业信用记录分为A、B、C三类:
  
  (一)A类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年检、商标注册、重合同守信用等荣誉称号的评定、企业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等信息。
  
  (二)B类信用记录除包含A类信用记录外,还包括其他被行政处罚信息、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合同鉴证、消保申诉与投诉不良信息、企业警示信息和其他行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欠税、逃废债务、被行政处罚等)、司法判决(调解)信息等内容。
  
  (三)C类信用记录除包含B类信用记录外,还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年检的具体经营状况信息。
  
  各类信用记录的基本数据项和用语规范,由省局制订的《江苏省企业信用记录——标准格式》进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记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局域网等途径,向社会各类组织、个人开放查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征信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可以有偿提供批量的企业信用记录信息。
  
  第二十九条 A类企业信用记录,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外开放查询,由省局统一组织。
  
  B类、C类信用记录,应当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局域网,对外开放查询。
  
  对外提供查询时,对于涉及其他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应征得提供部门的同意。
  
  对于涉及企业经营的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应征得被查询企业的同意,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除外。
  
  提供给查询者的企业信用记录应当保存,以便备查。保存期限三年。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记录仅供查询者参考。在提供企业信用记录时应当明确告之查询者,对查询者使用该企业信用记录可能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查询者对他人的信用记录,不得采用复印、抄录、涂改、转发等方式改变信用记录内容、对外扩散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由于查询者的不当管理而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由查询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披露、数据存储与维护等,应当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记录的查询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发布统计分析结果。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办企业经营资格年审与企业登记管理年检,实行免审制度。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予通过资格年审与企业年检(A级)。但实行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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