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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被省辖市及以上机关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免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企业综合检查及经济户口巡查,但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书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可给予优先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应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为其出具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资格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禁入与限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自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一般失信违法行为在2年内,其他违法行为在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及场内经营者在1年内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因一般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不得评定为“省级文明市场”。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荣誉称号的企业,自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相关确认部门应办理取消其荣誉称号的手续;一般失信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确认部门给予1年期警告,1年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其再次参评荣誉称号的限制期限,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荣誉称号分等级的,应当从最低等级荣誉称号起参评。 第四十一条 被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比照一般失信违法行为,实施荣誉称号的禁入与限制。 第五章 工商行政许可行为限制 第四十二条 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次年年检结果应当定为B级。 未按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出资义务,并延续至年检时的企业,应视违约程度,年检结果应当定为B级或不予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企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检B级期间,停止办理其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的相关登记申请。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仍未申报年检,或申报后年检结果尚未被确定的,暂停办理其所有的登记申请,但年检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列入人民银行逃废债务名单的企业,限制该企业改制新设企业(能够提供银行债务保全证明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吊销执照处罚的,涉嫌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或涉及其它大要案正在调查的企业,在结案前,停止或暂停办理其所有的登记申请。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1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在其出具的验资、评估、审计报告、代理申报材料等行为中弄虚作假,自确认之日起1年内,工商登记与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验资、评估、审计报告、代理申报材料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商标印制企业严重失信违法的,或连续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违法的,商标印制管理部门在下一次《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时,不予通过。 第四十九条 广告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违法的,或1年内连续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违法的,广告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其社会危害后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缓通过本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核减其经营项目; (三)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员,收回或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四)涉及药品、农药广告的,提请药品、农药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五)其他相关措施。 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严重失信违法的,或连续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违法的,应当建议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公物拍卖权。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受托管理人)、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通缉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