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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深卫医发[1995]91号) 各区卫生局,市、区各医院(卫生院)、市殡葬管理所: 近年来,我市各医院(卫生院)认真贯彻《广东省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的通知》([1991]粤民字第10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太平房管理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方面,派专人管理太平房,做到通风、明亮、卫生、防疫;另一方面,建立了太平房的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制度,能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推动了深圳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深圳市、区、镇各医院(卫生院)死亡的病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不允许其亲友将尸体拉走或偷抬尸体出去土葬。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医院(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生强行抢抬尸体行为,医院(卫生院)应做好教育劝导工作,并及时报市殡葬管理所协助处理。事主如采用暴力手段或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应立即报辖区派出所处理。 二、在医院(卫生院)死亡无人认领或通知其亲友后仍不认领的尸体,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后,通知殡仪馆收殓。如医院(卫生院)无冰冻冷藏设备,而处理遗体过程中确存在遗留问题的,也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收藏后,再处理遗留问题,杜绝尸体腐烂发臭现象。 三、尸体移入太平房后,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死者亲属应在殡仪馆辩认遗体。太平房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收受死者亲属财物,一经发现或经事主举报,予以严肃处理。对死者的遗物,管理人员应清理后及时交还死者亲属。 四、进一步加强各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死亡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殡管所统一制定并发放死亡人员登记薄,各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配合市殡葬管理所做好死亡人员的统一登记、建档工作。各医院(卫生院)主管科室应协同殡葬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统计登记和上报工作。 五、死亡的人员,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六、凡因患麻风、鼠疫、霍乱、狂犬病或国家列入的甲类传染病死者,医院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后,通知殡仪馆立即收殓火化,严防细菌传播蔓延。 七、破除封建迷信,严禁死者亲属在医院的太平房周围为死者烧香、点烛等丧葬活动,提倡文明治丧。 八、各医院(卫生院)应加强太平房的基本建设管理,增加太平房的基本设施,改善太平房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疫条件。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深医疗单位: 现将《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治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随时告知我局。 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 为加强我市肺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切实加强结核病人归口管治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一、报告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驻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下简称责任机构)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为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的责任报告人。当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和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注明部位)或疑似结核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应填写门诊日志和结核病登记册,并逐项填写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除经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者外,一律作疑似病例于接诊12小时内报送入院内传染病报告箱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