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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法规编号】 368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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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免费治疗管理对象(含院外及住院肺结核病人)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督导,并由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按方案要求,提供免费药物;自费的对象由病人按方案购药,予以治疗,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管理。
  
  (五)院外与住院的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费由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按要求发放。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报告和管理工作的培训,督导和管理。
  
  (七)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区的督导工作每个月至少一次;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镇(街道)医院、卫生院的督导工作每月也至少一次。每次督导结束时,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必须按项目手册中督导提纲的要求书写规范的合格的督导报告。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行政措施的落实,并在每季度均要派出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疫情漏报、转诊及截留肺结核病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奖惩办法
  
  奖惩由各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考评后,逐级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外驻医疗机构进行考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考评。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奖励
  
  1.每成功转诊一例可疑肺结核病人(含报告、转诊及时,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及时发现并协助结核机构掌握对象,进行定诊),从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
  
  2.每成功转诊、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并掌握一例常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奖励转诊责任人50元;每成功转诊、协助发现一例暂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本项费用由市、区各负担一半)。
  
  3.年终考核,转诊率达100%、转诊到位率达95%以上的单位,每转诊到位一例常住户口的肺结核病人,奖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主管结核病工作的院(站)长50元。
  
  4.年终考核,全院无截留肺结核病人记录、肺外结核病例使用的抗结核药物与收治的肺外结核病例的需求量相符的,根据常住户口涂阳病人的转诊到位数量,给予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5.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辖区内的肺结核病人的发现任务,督导管治质量、统计、培训工作符合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量,对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院(站、所)长、卫生局的主管局长分别奖励2000—3000元。
  
  6.其他有功人员按管理关系由各级责任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经济制裁
  
  1.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无法提供门诊病例登记资料,放射科(室)不设可疑肺结核病例登记册,不保留转诊单存根,视情节轻重从核拔的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扣除1000—2000元。
  
  2.每漏报一例可疑肺结核患者,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3.每漏转诊一例可疑肺结核患者,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4.转诊不到位,属转诊单位责任者,每一例扣除责任机构经费100元。
  
  5.每截留一例肺结核病人,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1000元,对驻深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者按《传染病防治法》处罚。
  
  6.接获可疑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单,一周内每漏追踪、查找一例常住户口未就诊者,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责任者,扣除结核病防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7.对督导管理、痰检质量控制不落实、疫情漏报和转诊到位率调查不落实,辖区的肺结核病人发现任务和管治质量不达标的市、区级结核防治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其管辖关系对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扣除专用项控制经费3000至5000元;对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扣除专用项控制经费10000—20000元。
  
  8.上述经济措施可合并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其管辖关系从下拨经费中扣除的上述经费,用于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五、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
  
   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深卫医发[1997]29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协议开办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我局已于去年11月底将有关文件、保险赔偿申请表、保险卡(样卡)等发到各医疗单位。为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重申:凡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市、区、镇(街道)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为该项保险约定单位,必须配合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其它医疗单位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就近的保险约定单位代为办理收款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卫[1996]332号),并要求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文件,保证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急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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