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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目 │具体征收范围│适用税率│ ││├────┬────┤ │││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一、烟叶产品│包括初烤烟叶、晾晒烟叶││20%│ ├───────┼───────────────────────┼────┼────┤ ││毛茶、水果、花卉、啤酒花、苗木、果用瓜、蚕茧│8% ││ │├───────────────────────┼────┼────┤ │二、园艺产品│食用百合、药材│7% ││ │├───────────────────────┼────┼────┤ ││黄花、孜然、茴香、瓜籽、葵花籽│6% ││ ├───────┼───────────────────────┼────┼────┤ │三、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及捕捞鱼、鱼苗、虾、甲鱼等│8% ││ ├───────┼───────────────────────┼────┼────┤ │四、食用菌产品│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平菇、金针菇、原│8% ││ ││菌及其它食用菌│││ ├───────┼───────────────────────┼────┼────┤ ││原木、原竹、生漆││8% │ │├───────────────────────┼────┼────┤ │五、林木产品│花椒、核桃│7% ││ │├───────────────────────┼────┼────┤ ││板栗、毛栗、芦苇│6% ││ ├───────┼───────────────────────┼────┼────┤ │六、蔬菜产品│包括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蔬菜│5% ││ ├───────┼───────────────────────┼────┼────┤ │七、牲畜产品│牛皮、羊皮││5% │ │├───────────────────────┼────┼────┤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10%│ └───────┴───────────────────────┴────┴────┘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牛、马、骆驼、驴、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牧业税。 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国有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 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上年末的实际存栏数从量定额征收。 第四条 牧业税附加统一按牧业税正税的20%征收。对国有牧场以及有畜牧业收入的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五条 牧业税及附加定额征收的标准为: (一)牛、马、骆驼、驴每头(匹、峰)正税6.5元;附加1.3元。 (二)绵羊和山羊每只正税2.5元:附加0.5元。 第六条 牧业税的减征和免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