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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亩均常年产量,必须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以乡镇为单位,根据不同类别的土地核定。对于土地条件差别大的村、组,亩均常年产量可根据乡镇统一确定的各类土地的亩均常年产量,进一步分等定级,分别确定。组(社)范围内种植同一类别的土地,亩均常年产量应完全一致。对确定的各类土地的亩均常年产量应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如有异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调整。 第六条 农业税税额及附加的计算 应纳农业税额按确定的常年产量乘以适用税率及计税价格计算。农业税附加按正税乘以确定的附加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1.应纳农业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均常年产量×适用税率×计税价格 2.农业税附加额=应纳农业税额×附加率 3.征收实物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农业税粮食额=计税土地面积×亩均常年产量适用税率 农业税附加粮食额=应纳农业税粮食额×附加率 农业税及附加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保留到角分;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征收机关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和附加额。如果征收前能够确定减征数,则应在应纳税额及附加额中扣除减征数。 农业税税额及附加计算确定后,要以组(社)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如有异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调整。并根据最后核定的结果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经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核后,逐户由纳税人签字或盖章,一式四份,县(市、区)、乡、村、组各留存一份。 根据核准的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由征收机关统一给各纳税户填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其中村、组集体经营土地应作为一个纳税户,单独填发纳税通知书,由集体统一缴纳。机动地应纳税额由组(社)在机动地承包费中缴纳。 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要在农业税纳税登记表中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的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统一核算单位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核产定税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算或少算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致使税收遭受损失以及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