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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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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畜、役畜免征;
  
  (二)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免征;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实验的牲畜免征;
  
  (四)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自然灾害死亡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减税或者免税:
  
  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以下的。不减征;
  
  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五)对农牧区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牧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 牧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第十条 牧业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缴、少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牧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牧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牧业税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牧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1日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根据纳税人实际种植的计税土地面积、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按定亩、定产、定税、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三条 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 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原则上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以及水毁、塌陷、沙化、盐碱化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新开垦荒地、复垦地以及填沟、治河增地等增加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后,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核定的计税面积,以组(社)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要重新调查核实。核定的结果,要由参与定亩、定产、定税工作的人员和农户签字认可。
  
  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要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以后计税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常年产量的核定
  
  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种植习惯而核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主要产品的收获量。土地自然条件一般指土质、地势(高、低、平坦)、气候(温度、雨量)、风向、阳光等条件。经营情况指在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花费的劳力、畜力、施用的肥料和机械设备能力,以及耕作技术等。种植习惯指在当地自然条件和一般经营情况下,种植的次数和种植农作物品种。
  
  亩均常年产量按1994年至1998年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饲草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按其产值折合为粮食作物的产量计算。本款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小麦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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