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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鲁人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 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 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
  
  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评委会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由备选委员和执行委员共同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一般为7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中、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1人。
  
  (二)中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初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信息库成员应达到足够调整的数量,并根据人才成长、评审需要等因素随时增减。收入信息库的评委会成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遴选产生。
  
  第十二条 遴选各级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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