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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 呈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一条 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 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