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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鲁人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
  
  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
  
  3.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
  
  4.《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2份。
  
  2.《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3.《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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