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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01〕16号),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应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服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共13种。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格距离;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标识方法与秘密等级相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秘密等级两字之间则不空1字格距离。“绝密”、“机密”公文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格距离。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2行。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各级行政职能和工作部门的发文机关标识一律统一式样(联合行文除外),字体使用小标宋体字,套红印刷,用字规格应小于22mm×15mm(高×宽)。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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