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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对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理顺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确保全省平均减轻农民负担水平在20%以上,人均负担控制在80元以内,农民负担木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农村基层组织运转的需要,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对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新审定,并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2.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配套改革措施,着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使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3.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以农业税为主的税收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采用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管办法,便于实际操作和群众监督。
  
  4.实施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革命,必须认真搞好各项配套改革。同时,税费改革后,乡村收入减少,除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必须切实抓好乡(镇)机构改革,搞好乡村的调整和合并,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约开支,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
  
  取消现行的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乡(镇)统筹费,即: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学经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卫生、文化、广播、乡村道路修建维护等8项费用。
  
  取消乡(镇)统筹费后,原由乡(镇)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必需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农村卫生、文化、广播等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修建维护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视财力安排。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农村例、学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及随屠宰税收取的附加、基金,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征收。
  
  (四)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目前,我省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要比税费改革前当地农民负担的“两工”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个;2003年再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个;2004年再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5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过渡期内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一律不得再向农民筹资筹劳。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可一步到位,今年即取消“两工”。
  
  “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筹劳每年劳平不超过10个,筹资每年人平不超过15元,并接受群众监督。筹资与筹劳,只能取其一。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将通过后的筹资或筹劳方案,报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具体按《四川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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