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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加快基础教育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明确发展目标 1、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奠基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确保其适度超前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按照杭州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到2005年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至高中阶段的15年教育,到2010年全市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十五”期间,全市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努力提高幼儿教育普及程度和保育教育质量,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并积极发展0—3岁幼儿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基本形成“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在相对均衡的条件下受完良好的九年义务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段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高中的比例达到90%以上。 3、继续开展创建教育强镇(乡)和强区、县(市)活动,大力推进区域性基础教育整体发展。到2005年,全市80%以上的镇(乡)达到杭州市教育强镇(乡)标准,其中50%以上的镇(乡)成为省教育强镇(乡),并建成一批标志性教育强镇(乡);已成为省教育强区、县(市)的区、县(市)要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进程,所辖镇(乡)均达到教育强镇(乡)标准;欠发达县(市)也要努力提高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其他县(市)要基本达到省教育强县(市)标准。 二、完善管理体制,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4、在坚持分级办学的基础上,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确保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责任的落实。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搞好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管理,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帮助镇(乡)尤其是欠发达镇(乡)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镇(乡)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要妥善解决好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撤镇建街”后的教育管理体制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义务教育的相应办学责任。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地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并尽力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要继续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筹措教育经费、改造中小学危房、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作用。镇(乡)、村要共同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治安和安全,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5、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依法确保教师工资(含省、市和区县市政府出台的工资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各地要按规定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全部上收到区、县(市),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教师工资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教师工资不得要求学校自筹解决,不得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同时继续实行学校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积极推进以全员聘任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办学条件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