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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汕府办[2002]101号文的要求,我市定于今年6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为便于各地和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明确职责分工,使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自查自改工作,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要设置消防设施并达到规范要求,已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的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1、新建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经过消防监督审核、消防验收,建筑消防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决不允许投入使用。 2、在用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要落实整改,不能落实整改的,要改变使用性质或停业。 3、建筑消防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墙分隔符合规范要求,防火墙上不开设门窗洞口或设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防火墙、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规范要求;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关闭后能两侧手动开启,常开防火门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防火卷帘在卷帘两侧设启闭装置,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规范要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在适当部位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数量和照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符合规范要求。 (5)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中设置消防电梯,数量和设置要求符合规范要求。 (6)消防水源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室内消防管网为环状,消火栓数量及位置、出口压力符合规范要求。 (7)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配置灭火器材,非必要场所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8)火灾探测器对建筑物的保护及选型符合规范要求,供电及布线和火灾探测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备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检查为合格,对自动喷水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及防排烟设施等的控制和显示功能符合规范要求。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覆盖保护区域,供电正常,消防水池、水箱储存设计要求的水量,消防泵、稳压泵启动正常,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能正常联动启动。 (10)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储瓶间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相联动设备符合规范要求。 (11)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等设备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电源、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能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12)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符合规范要求;机械防烟系统的送风量和余压值满足规范要求;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和防火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检查测试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