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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要求和相关法规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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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7.6.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面积个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公共活动用房;
  
  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可燃物品库房;
  
  7.6.2.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超过堂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7.6.6.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7.6.6.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7.6.6.4自备发电机房。
  
  7.6.7条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接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库房。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8.1.3.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封闭避难层(间)。
  
  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
  
  8.4.1.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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