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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0.4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0.5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8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10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9.0.11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12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9.0.13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 9.0.14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当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15消防水泵按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按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0.16每两个月庆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7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1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5.5.3应按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5.5.4每月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5.4.1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运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5.5.4.2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 5.5.4.3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90%。 5.5.5每年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5.5.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地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5.5.5.2灭火剂贮瓶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5.5.5.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按本规范第2.2.3条规定,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5.5.5.4各喷口嘴孔口,应无堵塞。 5.5.5.5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95%。 5.5.5.6灭火剂的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则应按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对其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5.5.5.7按本规范第5.4.2条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 15、《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7.2.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应按规范要求填写系统周检记录表。 7.2.2每季度应对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规范要求填写系统季检记录表: 7.2.2.1对低倍数泡沫产生器,中、高倍数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7.2.2.2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的要求; 7.2.2.3消防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有损伤; 7.2.2.4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不应有损伤; 7.2.2.5电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良好; 7.2.2.6供水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7.2.3每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除按季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规范要求填写系统年检记录表: 7.2.3.1年检时,除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以及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 7.2.3.2对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只清除锈渣。 7.2.4系统运行每隔2-3a,应按下列规定对系统进行彻底地检查和试验,并应按规范要求填写系统所检记录表; 7.2.4.1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于系统所有的设备、设施、管道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 7.2.4.2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设备、设施、管道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 7.2.4.3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消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管道过滤器等用清水进行彻底冲冼除锈渣,并立即放空,然后涂漆。 特此公告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