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师,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11日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兵团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重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01]63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兵团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兵团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兵团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兵团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文件划分 第十条 兵团行政文件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命令(令) 下列事项可以用兵团命令(令),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令”,以司令员、政治委员联名发布或以司令员名义单独发布。 1、经上级机关批准或授权兵团发布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在兵团权限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件 下列事项可以兵团名义行文,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件”。 1、重大的或涉及全兵团的事项,向国务院、国家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 2、与上级机关的联合行文。 3、下达或调整兵团长远规划,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4、确定或调整兵团行政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计划和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机构编制等重大事项。 5、发布兵团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有关政策、措施、规定、办法等。 6、向国务院、国家各部门申请基建投资、技改投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投资事业费和反映有关重要问题,报送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7、其他重要事项的行文。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函 下列事项,可以兵团名义发函,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联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