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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其他需以兵团名义答复和办理的事项。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文件 下列事项可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文件”。 1、向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的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 2、兵团职责范围内的一些具体工作。 3、兵团会议及具体事项的通知。 4、其他须以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事项。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函,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适用于兵团办公厅与有关单位部门商洽、联系工作或答复有关事项。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发文件,文头可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文件”。 1、属于部门具体业务、技术方面问题向国务院对口部门的司、局、公司和自治区对口部门的厅(局)行文。 2、按照兵团各部门职能规定,由各部门执行的或职能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安排。 3、组织各专业经验交流和有关技术指导的事项。 4、各类专业性会议的通知及会议纪要、会议文件、总结的印发。 5、其他须以局名义行文的事项。 (七)兵团临时机构可用相应级别的文件行文,发文字号应与上级临时机构或常设机构相应;以挂靠部门代公章,无挂靠部门的,经批准由兵团办公厅代公章。 以上文件划分各师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普发文件,主送机关全称为“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转发性公文不应将被转发部分按附件处理。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较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汉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习惯书写、排列。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少数民族文字公文按习惯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兵团行政机关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同级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各部门、上级行政机关部门与下一级行政机关可以联合行文;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行政机关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