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的通知

[接上页]

  要继续深入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户有1名劳动力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要不断改善农村基础教育条件,建立健全贫困乡村医疗网点,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使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四)积极推进移民搬迁,加快改变特困地区群众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实施异地移民扶贫开发,是从根本上解决特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加快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抓住国家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机遇,坚持群众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为目标,以居住在边远高寒山区、资源贫乏、灾害频繁、生存环境极为恶劣的贫困户为重点,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国有农场、林场和闲置土地,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安置移民,加快移民搬迁步伐,力争完成123万人的搬迁任务。要严格执行移民搬迁政策,摸清底子,搞好规划,防止出现搬富不搬贫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移民搬迁的优惠政策,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内的移民搬迁由县政府负责,跨县的由市政府负责,跨市、跨省的由省政府统一组织。要切实做好移民搬迁的善后工作,帮助搬迁户建立稳定的增收项目,使他们尽快脱贫。
  
  (五)加强组织引导,扩大劳务输出。劳务输出是贫困地区群众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也对贫困群众转变观念、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县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加快发展劳动力输出中介服务组织,进一步拓宽劳务输出渠道,逐步建立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帮助解决劳务输出人员的实际困难。要加大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切实加强输出劳动力的定向技能培训,逐步实施上岗资格证书制度,力争每年在贫困地区组织输出100万名劳动力。
  
  六、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增加投入,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增加投入是保证新时期扶贫开发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省、市、县财政都要不断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把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从新增财力中划出5%用于扶贫开发,确保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贴息,依托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筹措资金,不断增加扶贫信贷资金投入。从2001年起,省上各部门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电力发展以及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也要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的原则,与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集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建设。
  
  各项扶贫资金都要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严格资金投向、用途、范围、立项及审批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根据全省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兼顾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非重点县的贫困乡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由各扶贫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事业,其中40%以上要集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建设。信贷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立项,农业银行评估、审批、发放,由扶贫、财政部门认定后贴息,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支持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实行优惠政策,为贫困地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继续对贫困地区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贫困户在粮食定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贫困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贫困户利用荒山、荒地、水面开发的农产品,自有收入时起可免征农业税1-3年和免征农业特产税1-3年;对于企业捐赠的扶贫资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贫困地区财政保障能力。
  
  在国家土地承包开发利用的政策范围内,贫困地区可以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地、荒沙以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使用权,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转让给企业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经营,使用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对于企业与个人开发利用荒沙、荒山和荒滩地安置移民户,可以在立项和资金的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