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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符合我省实际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残疾人的受教育比例、受教育年限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进“十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各年龄段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与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步实施。坚持将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推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不得拒绝任何有能力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申请。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1.1996年底以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
  
  2.1998年底以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稳定在95%以上;
  
  3.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基本达到95%。
  
  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特殊教育。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事业,学前一年残疾儿童教育的入园率达到70%左右;一般地区的学前一年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50%左右;贫困地区要积极开展学前一年残疾儿童教育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试办独立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幼儿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继续办好青岛盲人普通高中,在总结试办盲人普通高中经验的基础上,试办1到2所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四)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继续办好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逐步在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增加残疾人招生数量,或试办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班。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学习。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一)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和教学改革。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和年龄、智力等方面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对义务教育后期的残疾学生要进行青春期教育,并要加强残疾学生法制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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