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 (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3.计划处负责集中各专业处上报的《领域指南》,形成下年度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对于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专业处规定申报截止日期,并对申报单位填写的项目申报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6月底前,专业处完成项目征集(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的受理工作。 二、市科技项目立项的论证(评估) (一)专业处对受理的定向申报项目和公开征集项目进行初审。 (二)专业处根据项目初审情况,对于定向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由《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单位进行相应修改;对于公开征集项目,由专业处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草案。 (三)专业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草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四)专业处负责根据专家意见或立项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项目建议书》,并在7月底前将《项目建议书》连同专家意见或立项前评估报告一并交计划处。 (五)计划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项目的立项决策、课题分解和科技经费预算的确定 市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预算编制由主任办公会议最终确定。 (一)市科技项目立项按下面程序进行: 1.计划处负责组织专业处就《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延续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2.8月底前,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各专业处的项目汇报,讨论后形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的决策意见; 3.专业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修订《项目建议书》和滚动项目方案,修订后的建议书和方案应与主任办公会意见一致。 4.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以下简称“条财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决策意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二)专业处根据修订后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制定将项目分解为课题的方案,并于12月底前将修订后的《项目建议书》和经论证后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交计划处。 分解课题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专业处制定并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明确课题研究开发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公开征集课题。 专业处应对申报单位填报的课题申报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在对课题申报表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填写《课题建议书》,并组织专家对《课题建议书》进行论证。 方式二:专业处研究提出项目分解为课题的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填写《课题建议书》,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方式三:对于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专业处可对外公告招标课题和招标有关事项,并依照《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专业处组织中标单位填报《课题建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