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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的规定,依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主管省直管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具体项目包括:行政单位工资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地区补贴、年终一个月奖金和1999年底前省人事;财政部门明确的保留津贴构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参照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标准执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以太原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并按核定金额于每季度的上个月按季缴纳。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当年筹集的基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条 省医保中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人个人帐户的比例为:
  
  (一)4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
  
  (二)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的5%划入。
  
  第十二条 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保中心从其达到新年龄段的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职工退休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本人《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跨省直管单位流动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存储额同时转移;在省直管单位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失业,个人帐户存储额可继续使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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