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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红十字会:请求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的呼吁,并负责接受和安排中国红十字会或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7)宣传报道 市广播电视局、大连日报社: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8)涉外事务 市外办、外经贸局、旅游局和大连海关等有关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境外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市外办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应作特殊处理,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连机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5、市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1)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次生灾害的人员; (2)组织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核工业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3)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正常运行; (4)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救治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5)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的生活条件; (6)做好震情监视与地震预报工作,进行地震烈度和灾情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及时上报;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8)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 (9)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奖励和处罚 (一)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2、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8、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9、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10、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11、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六、附则 (一)本市辖区内发生的6级以下的破坏性地震或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本市辖区内发生的6级以上(含6级)的地震或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本预案制定的应急反应措施,适用于市内和区、市、县一般地区,对有特大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的地区,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32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