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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突破口。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准入门槛,加速民营经济进入市场 (一)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 对民营经济中的有限公司均允许其冠“江西”省名,支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加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民营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旦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二)放宽经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允许民营经济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电力、供水、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专业户采取入股、合伙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 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和运输公司,各类营运许可证的发放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三)简化前置审批事项。目前,企业登记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部委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共142项。其中,保留前置审批的82项,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程序;改为后置审批的26项;对34项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四)鼓励下岗职工创办民营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或失业证,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免缴以下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种证书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职介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与占道费等。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的,3年内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民营经济的投入力度 (五)金融部门在信贷上应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量的30%。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为农村从事“种、养、加”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各设区市政府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旨在服务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民营企业的唯一标识码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档案库。 (六)鼓励从事民营经济的自然人和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符合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行债券。鼓励和培育有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 政府可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民营企业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高科技领域,提高其融资能力。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助等形式投入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结构调整、环保等项目。 (七)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经批准,允许民营企业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 (八)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外招商,与国外、境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但要坚决禁止“黄、赌、毒”、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