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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为推进全省消防装备建设平衡发展,2002年—2004年,省财政将每年拨出一定专款用于补助我省有关城市普通消防站的消防装备建设,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力争到2004年底所有城市消防装备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多方筹集资金,切实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消防经费保障体制,逐步完善消防专项经费补助机制。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范围,并视当年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业务经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部分应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加,保持其在城市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消防专项经费应根据现实需要,尽量保障消防装备的改善和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转。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充分利用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鼓励投保单位加大消防投入,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通过多方投入,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做好消防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努力改善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
  
  4.积极推进消防通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加快建设并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2002年内,广州、深圳、汕头、佛山、中山、珠海、东莞、江门、惠州、韶关、肇庆、梅州、清远、顺德等市应继续完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完成所辖市区中队通信终端建设并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联网。茂名、湛江、河源、潮州、阳江、揭阳、汕尾、云浮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所辖市区中队终端于2003年底前实现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联网,从而形成全省联动、指挥迅捷的消防调度指挥系统。要立足现有条件,加快消防应用软件开发,依托公安金盾网, 2002年底前, 各地级市应建成消防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和消防信息网站, 并通过光纤传输与省、 市公安机关信息网络中心实现联网。2003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建成消防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省消防信息网络化。2003年建成和开通省、市消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三)积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消防监督
  
  1.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和“三合一”企业以及建筑消防设施、 城市消防通道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要做到“两清一到位”,即场所的底数清楚,存在的火灾隐患清楚,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通过3至5年的努力,全面掌握上述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管理情况,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专项治理要重点抓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转运的规划布局。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应将生产和大量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相对安全的城市边缘区域。新建小型煤气站、液化气站、加油站等要统一审批。严把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关,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予发证。进一步加大对现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消防监督力度,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对严重威胁城市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且又难以整改到位的,应由政府牵头协调,及早采取停用、转产等措施整改。目前布局不合理的,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扩建,作出计划,尽快搬迁。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集中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摸清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经营性质和消防安全状况,突出以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写字楼、大型礼堂和展览场馆、大型商场和超市及室内市场、大宾馆、酒店等为重点,督促其完善消防法律手续和日常管理制度措施,在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和事故应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等方面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对重大火灾隐患,应由政府牵头,组织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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