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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3.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认真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路子,积极建设由政府批准和领导管理、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指挥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县办、镇办专职消防队。“十五”期间未规划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市、区)和珠江三角洲、汕头市所有的镇均应于2005年底前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镇也应建立。各地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领导,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帮助专、兼职消防队建立健全科学的队员招聘、培训、晋升制度,解决经费来源,保证专、兼职消防队的健康发展。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建立和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发展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基本灭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充分发挥这支队伍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五)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
  
  1.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全省“四五”普法宣传内容,不断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推动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每年“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各地广播电台、电视、报刊应争取开辟专栏,定期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对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曝光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培训中心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媒体,通过设立消防网站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社会消防培训,向公众宣传防火防灾知识;积极做好消防站定期向社会开放工作,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工厂、学校、街道、社区要经常开展富有成效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应在组织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2.大力发展消防科学技术,理顺消防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充分利用高等学校、消防专业科研机构、消防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重点开展城市火灾、化学灾害事故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特殊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研究,灭火救援模拟训练技术的研究,灾害事故安全评估体系以及建筑物智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2002年,要建成省火灾原因调查实验室,并配备相应器材。进一步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成果的推广,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提高我省消防器材装备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灭火急需,积极开展逃生用防护装备技术和阻燃类材料的研究和技术引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安全。在消防安全产品的管理上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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