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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地税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征管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关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纳税人试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涉外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对登记不满一年的纳税人和经认定为非正常经营纳税的纳税人,暂不评定其纳税信誉等级。
  
  二、等级设置。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分类制,即根据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分为A、B、C三类,涉外局按照分类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三、评定内容。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由纳税人的直接纳税信誉、间接纳税信誉和其他社会诚信等组成。直接纳税信誉和间接纳税信誉的内容是评定的必备条件,其他社会诚信是参考条件。
  
  (一)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情况、发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情况的评定,暂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三个主体税种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其他征收的规费情况作为参考。
  
  (二)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账簿凭证管理、会计核算、财务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三)其他社会诚信主要包括工商、审计、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的社会诚信评定情况,在评定时作适当参考。
  
  四、评定条件。
  
  (一)A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认真执行税务登记管理要求的。
  
  2、连续两年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率达100%;纳税申报准确率达95%以上的。
  
  3、连续两年按期缴纳税款,无拖欠税款情况发生的。
  
  4、连续两年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发生的。
  
  5、连续两年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涉税账簿和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6、连续两年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签注的财务决算报告合法真实的。
  
  7、连续两年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领购、使用、保管发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8、财会部门至少配备一名会计师职称以上的人员,配有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的。
  
  9、在其他有关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对有重大问题的纳税人,不能列入A类纳税人提名。
  
  上述“连续两年”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评定时期,从接受纳税人申请的月份起,向前推算两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至今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类纳税人的资格。
  
  以上有关条件采用计分办法考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类纳税人:
  
  1、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后,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或工商登记发生变更,三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2、一年内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或一年内按期纳税申报率在6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3、一年内纳税申报准确率在60%以下的;税款入库率在60%以下的;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
  
  4、一年内发生各类涉税违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5、在发票管理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6、一年内经检查发现有严重偷、骗税行为或有抗税行为的。
  
  7、财务会计管理混乱,涉税账簿和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或不按规定配置财会人员和办税人员的。
  
  (三)既不具备A类纳税人条件,又未发生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所列C类纳税人情形的,评定为B类纳税人。
  
  五、考评办法。
  
  (一)考评方式。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的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B类、C类纳税人主要采取定性的方法;对申请为A类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以直接纳税信誉和间接纳税信誉两部分共十项内容进行计分考评,对综合考评在90分以上的,结合评定条件,参考其他社会诚信,可作为A类纳税人提名。
  
  (二)A类纳税人的计分方法。
  
  1、直接纳税信誉。综合考评分90分。
  
  (1)税务登记。综合考评分10分。
  
  ○1按规定及时办理、使用、保管税务登记证(分值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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