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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卫生工作方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为重点,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稳定农村牧区卫生技术队伍为手段,探索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更好地为农牧民健康服务,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奋斗目标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制度,使农牧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各项工作 (三)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是保障农牧民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和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抓好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控制危害农牧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加大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力度,促进健康教育开展,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各盟市应制定农村牧区2001至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充实和稳定各级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深化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宏观调控力度,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加强调控、合理布局,原则上实行“一乡一院”、“一村一室”。人口少、面积小、交通便利的几个苏木乡可以合建一所卫生院。对社会、个人投资兴办的医院和医疗诊所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做出具体安排。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打击游医药贩,规范农村牧区医疗市场,保障农牧民医疗保健合法权益。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积极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要重视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在卫生院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加速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支持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认真整顿辖区内医药市场秩序。 (五)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兴办,也可以合作经营。要根据各地区实际,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办卫生院,都不能弱化政府抓农村牧区公共卫生事业的职责。必须明确卫生院的非营利性质不变,承担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不变,卫生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不变。确保农牧民享受到费用较低、质量较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农村牧区卫生院合作经营改革中,要以职工劳动联合为主,资产组合以公有资产为主,出让资产以职工内部资产联合为主,收益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改革价值取向以社会效益为主。允许社会、个人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兴办医院和医疗诊所。 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兴办、村医联办、卫生院设点,也可以个体承办。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准入制度,严格审批。经批准合格的,必须承担防保任务,同时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无论以什么形式办嘎查村卫生室,都必须接受卫生院的监管与指导。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