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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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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创造条件,积极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社区逐步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他们参与社区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咨询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和发展庭院经济。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注意充分发挥城乡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五)逐步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1、任务: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初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
  
  2、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服务费用的优待。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有关对老年人的优待条款。同时,抓紧制定有关老年人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实施《计划》的保证
  
  (一)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备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对老龄工作干部进行有计划地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将老龄事业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老年教育等方面,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快体制创新,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对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重视老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高老龄科研水平。
  
  大力培养发展老龄事业的各类专门人才。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开设社会老年学专业或课程,在医学和护理院校增加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教学内容。有条件的院校可设立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老年学高级专门人才。大力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医学研究。
  
  (五)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计划》由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以围绕《计划》实施为主要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纲要》、《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2005年对《纲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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