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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地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区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行署制定了《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教兴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四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在区内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审批、登记办法,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和第3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八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对全区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一)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二)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二节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二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