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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规程 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开证及售付汇业务时,必须审核进口单位的“名录卡”及“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本规程为进口单位办理开证及售付汇。如需经外汇局备案的,银行必须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其他有效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开证及售付汇。 (一)信用证结算 ┌──────────┬──────────┬─────────────────────────────┐ │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1、《结汇、售汇及付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br / br / │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2、跟单信用证开证申 │2、开证时银行应区分见单后、提单后、承兑后90天(含90天)以 │ │银行令1996年1号 │请书│下或90天以上,及开证后90天(不含90天)以上装运的信用证类别│ │2、《进口付汇核销贸 │3、跟单信用证结算方 │,以便付汇时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br / br / │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报。│ │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履约保函(或有) │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 │ │3、《“开立信用证后9│5、进口付汇备案表( │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br / br / │0天以上装运”进口付 │或有)│提供机电产品登记表。│br / br / │汇备案表内部管理规定│6、进口许可证或登记 │4、属代理进口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 │br / br / │》上海汇发[2000]159 │表、进口证明(或有)│《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 │ │号│7、委托代理协议及经 │执行。│ │4、《规范进出口代理 │贸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5、开证距装运期超过180天的,还应审核卖方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br / br / │业务若干规定》[1998]│代理业务的批准件(或│保函。│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有)│6、付汇时,审核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及进口 │ │││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应审核合同的修改件,外方银行电报 │ │││及正本报关单。但延期后,必须与进口单位开证时可信度指标等级│ │││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8、装运期延期,应审核合同修改件,外方银行电报。但延期后, │ │││必须与进口单位开证时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且因延期装运后造成开证至最终装期超过180天的,银行还应审 │ │││核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9、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 │││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 │││、保险费用,银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 │││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 (二)托收结算方式 ┌──────────┬──────────┬─────────────────────────────┐ │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1、《结汇、售汇及付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br / br / │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2、付款通知单(D/A.│2、承兑时,银行应区分见单后、提单后、承兑后90天(含90天) │ │银行令1996年1号 │D/P单) │以下或90天以上托收类别,以便付汇时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 │2、《进口付汇核销贸 │3、跟单托收结算方式 │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