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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上海汇发[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法规编号】 370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员证”)││有“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专用章”的“报审员证”││
  
  │││(3)外汇局将根据有关法规的更新情况,不定期通知 ││
  
  │││进口单位报审员进行再培训考试││
  
  │││(4)进口单位报审员若发生工作单位的变动,应提供 ││
  
  │││在职单位的“名录卡”、书面委派证明及原“报审员证││
  
  │││”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更正手续││
  
  │││(5)“报审员证”系进口单位报审员办理付汇、核销 ││
  
  │││时必须出示的重要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
  
  │││若有遗失,需提交盖有公章及法人印章的单位书面说明││
  
  │││(注明遗失原因、过程及改进措施等),外汇局结合其││
  
  │││所在单位可信度指标加以认定后给予补办或重新办理││
  
  ├──────┼─────────┼────────────────────────┼─────────┤
  
  │3、“名录卡 │同项目1、“名录卡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及“报审员│”审核材料│(2)进口单位报审员应根据外汇局“审证通知”的要 ││
  
  │证”的审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材料及“名录卡”、“报││
  
  │││审员证”到外汇局办理审证事宜││
  
  │││(3)验证“名录卡”、“报审员证”确由外汇局颁发 ││
  
  │││(4)验证“名录卡”、“报审员证”所盖进口单位公 ││
  
  │││章与外汇局留存的式样一致││
  
  │││(5)验证所列材料系外汇局留存的相关材料一致,更 ││
  
  │││新材料外汇局予以留存复印件││
  
  │││(6)外汇局根据进口单位核销情况,对报审员进行综 ││
  
  │││合考核并在“报审员证”上记录等级评定。对于考评不││
  
  │││合格的报审员予以重新培训考试处理,对于连续两次考││
  
  │││评不合格的报审员,外汇局将取消其“报审员”资格││
  
  │││(7)对于审证合格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在其“名录卡 ││
  
  │││”及“报审员证”上加盖“审证合格章”││
  
  │││(8)对于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审证业务及审 ││
  
  │││证载至期末发生一笔购付汇业务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
  
  │││撤销其“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指定银行不得││
  
  │││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
  
  
  
  二、进口付汇备案
  
  下列项目,进口单位报审员应凭“名录卡”、“报审员证”、“海关颁发给企业付汇核销IC卡”及所列材料到外汇局申领并填写“进口付汇备案表”一式四联,外汇局根据当时进口单位的可信度指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进口单位的付汇结算方式,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相关单证办理售、付汇手续,一份备案表只可办理一次付汇,进口单位实际购付汇金额不得超过备案表金额。外汇局签发备案表送达银行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有效期的“备案表”自行作废,进口单位应及时将其退回外汇局予以注销。
  
  
┌──────┬────────────┬────────────────────┬──────────┐
  
  │项目│外汇局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主要法规依据│
  
  ├──────┼────────────┼────────────────────┼──────────┤
  
  │1、不在名录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 │(1)中国人民银行令1│
  
  ││备案申请表│晰、一致│996年1号《结汇、售汇│br /  br /  ││(2)工商营业执照 │(2)备案申请函所列进口内容完整、明确 │及付汇管理规定》│
  
  ││(3)主管部门有关项目进 │(3)外汇局根据行业特征,有无主管部门批 │(2)沪银汇收[1998]1│
  
  ││口的批件或登记表(进口证│件等因素认定其购付汇资格│4008号(关于转发新的│
  
  ││明或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等│(4)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商品进口管 │《进口付汇备案表》及│
  
  ││)│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有关做法的通知)│
  
  ││(4)各类进口结算方式项 │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3)[1998]汇国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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