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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生态环境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建设较为完善的挡潮防洪除涝安全体系,形成以千里海塘、黄浦江及其上游三大支流千里堤防为主干线,辅以分片综合治理的江泖堤防保护的防汛生命线,增强市区排水和郊区控制片排涝能力。黄浦江市区防汛墙全面达到千年一遇高潮位的标准;黄浦江中上游河道以及其他骨干河道的堤防全面达到防御太湖流域五十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八)以崇明生态岛建设为依托,带动生态示范区建设
  
  根据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型城市的要求,通过重点地区的先行先试,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区,带动其它区域的生态化建设。
  
  按照人与自然和谐、传统与现代化交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逐步把崇明建设成为符合生态化要求和以绿色为特征的现代化生态岛,使其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经济循环系统和社会发展系统。将以资源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体系恢复与建设为基础,抑制岛内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势头,规划建设好综合性水利设施、生活垃圾处理、清洁能源、海塘和堤岸保护等基础工程,改善岛上生态环境,提高基础设施保障水平,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水、绿、园、城协调发展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发展格局。
  
  以生态化为指导,通过试点,引入ISO14000环境标准、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建设体现交通方便、环境洁净、景观优美、居住舒适、配套齐全的现代化生态型居住园区,加快现代化的生态居住园区建设。
  
  依托重点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大型企业,根据产业链的生态组合,进行以生命周期评估为基础的系统优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生态化、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协调发展。
  
  在“九五”已确定的徐汇区等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区县、街道和乡镇选择基础好、有条件的地方作为试点,建设若干个生态示范区或可持续发展试验区,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质量。
  
  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生态环境建设涉及面广,是一项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工程,要纳入各区、县、各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好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从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二)运用价格、收费和税收等手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及时出台有关价格、收费和税收等政策,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律配置。统筹考虑,逐步提高资源产品的价格,逐步取消不合理的价格补贴,提高污染型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环境有害型消费品征收环境附加费,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放收费标准,调动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
  
  按照“污染者付费”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三)深化生态环境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方筹措资金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地筹集生态建设资金,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在绿化、水务、环卫等领域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理与建设、运行分开。围绕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引导和鼓励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完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地方性环保与生态建设法规及标准,并加快立法进程,初步形成符合上海实际需要且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地方法规体系。同时,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
  
  (五)扶持培育环保科技与环保产业
  
  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科研体系创新,争取在本市重大环境领域的关键技术上取得新的突破,使部分关键技术的开发研究走在全国前列。
  
  加快环保科技体制改革步伐,扶持培育环保科技与产业,形成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机制;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形成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实施环保科技产业的资源优化配置。
  
  争取建立国家级发展环保产业基地,在水处理技术与装备、脱硫除尘设备、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危险废物及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处置设备等方面成为国家重要技术与装备基地。
  
  (六)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对公众进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教育,使单位和市民明确自己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消费引导,大力推行绿化消费和可持续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风尚。
  
  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加环境与发展决策的透明度,促进生态环境领域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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