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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安置劳动就业。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工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用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用地可享受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和贷款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奖励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贡献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高新技术成果收益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收益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90%。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从转化实现利润的第二年开始,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三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3%~5%奖励对成果转化做出直接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授予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十八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者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工业项目,也可采取参股、控股、购买产权、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利用外资,支持外资企业对工业项目再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改革与发展。为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兼并、债转股和债权置换等改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条 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股份制公司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通过上市公司扩股、配股扩大融资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优势企业与上市公司实行资产重组借“壳”融资;联合区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或国外投资机构组建投资公司,支持我区重点产业。 第二十一条 取消部分项目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项目审批。属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属于中央和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属于中央和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项目审批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范行政收费。有关部门的行政收费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除此之外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第二十三条 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使用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解决工业建设用地,如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批准,依法调整农田保护区,并完成“占一补一” |